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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3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公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李公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3320号原告: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庄村。法定代表人:任维平,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其欣,莱芜莱城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公平,1959年4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公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予原告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