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7号原告邢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