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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7号原告邢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