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猛与XX、王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猛,XX,王振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00-1号原告:杨猛,男,满族,1978年5月6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XX,男,汉族,1977年5月8日生,住松原市长岭镇。被告:王振财,男,汉族,1958年12月3日生,住松原市长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猛诉被告XX、王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王振财在银行的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杨猛在银行的存款7万元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杨猛在银行的存款7万元;二、冻结被告XX、王振财在银行的存款7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