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55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收到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