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达尔凯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张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尔凯(中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张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400号原告达尔凯(中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ThierryStievenard,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开军。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凤。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张兢。委托代理人王大勇,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达尔凯(中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张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达尔凯(中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尔凯(中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达尔凯(中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