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诉俞远琼、何玉强、何俊松、王湘莉、邓丕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俞远琼,何玉强,何俊松,王湘莉,邓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绵阳市荷花北街。组织机构代码:67352415-9。法定代表人康年淦,行长。被执行人俞远琼,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23日,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何玉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富顺镇。被执行人何俊松,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被执行人王湘莉,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邓丕俊,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日,住绵���市涪城区。关于(2016)川0792执9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俞远琼、何玉强、何俊松、王湘莉、邓丕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俞远琼、何玉强、何俊松、王湘莉、邓丕俊银行存款47591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