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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金莲与宋广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莲,宋广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57号原告:李金莲。委托代理人:陈辉,仙居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广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路二段349号。负责人:周宏伟,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莲与被告宋广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金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 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希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