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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民一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春友申请雷立波宣告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龙民一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雷某某,男,194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被申请人:雷某某,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朝阳市龙城区。申请人雷某某申请雷某某宣告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彩云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雷某某诉称:因我儿子雷某某长期患有精神疾病,于199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雷某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雷某某是申请人雷某某之子,雷某某无财产。朝阳市龙城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机关证明,某某组村民雷某某于199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在2015年1月14日《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雷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雷某某自出走之日至今已近二十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雷某某作为雷某某的父亲,现申请宣告雷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雷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彩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