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宋群妙,周立新,宋奇巧,吴比红,安徽阿超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57573256-X。法定代表人:张保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鹤立。被执行人:宋群妙。委托代理人:宋奇巧(系宋群妙之弟)。被执行人:周立新。被执行人:宋奇巧。被执行人:吴比红。被执行人:安徽阿超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潜交口华邦伊赛特B馆4楼。组织机构代码75297292-9。法定代表人:宋奇巧,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群妙、周立新、宋奇巧、吴比红、安徽阿超灯饰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向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要求对被执行人宋群妙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南光彩大市场一期1区的房产进行评估的书面申请,经本院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案涉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出具估价报告书评估总价288.53万元。经本院委托安徽省天翔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该房产,2015年10月10日,卖受人李长强以总价2890300元竞得,且该笔款项已付清,但该笔拍卖款不足以抵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权。本院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开户存款数额,以及在工商、房产、土地、车管等部门登记的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