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学孟申请刘小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学孟,刘小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禄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刘学孟,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被申请人刘小飞,云南省禄丰县人,原住禄丰县。申请人刘学孟申请宣告刘小飞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学孟诉称:被申请人刘小飞系申���人刘学孟之子,2003年6月28日,申请人刘学孟因夫妻之间闹矛盾,妻子带着不满10岁的被申请人刘小飞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多年来经多方查找均无音讯,申请人于2008年4月17日向禄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后判决离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后一直无被申请人刘小飞及其母杨美仙的下落。现被申请人刘小飞至今已下落不明满11年之久。请求禄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刘小飞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小飞,男,1993年10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原住禄丰县和平镇邓家湾村委会羊庄三组。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刘小飞系申请人刘学孟与杨美仙婚生儿子。2003年6月28日,申请人刘学孟与被申请人之母杨美仙因夫妻之间闹矛盾,杨美仙带着被申请人刘小飞离家出走,申请人于2008年4月17日���禄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杨美仙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后判决离婚,确认申请人刘学孟与被申请人刘小飞之母杨美仙离婚,被申请人刘小飞由其母杨美仙抚养,抚养费由其母承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母亲杨美仙离婚后一直无被申请人刘小飞及其母杨美仙的下落。现被申请人刘小飞已下落不明满12年之久。禄丰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和平镇邓家湾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均出具证明证实刘小飞自2003年至今下落不明,未居住禄丰县和平镇邓家湾村委会羊庄三组。为此申请人刘学孟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刘小飞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小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在公告期间已届满,刘小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刘小飞自2003年与母亲杨美仙离家出走离开居住地后至今没有任何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满12年,已经当地村委会和公安机关证实,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小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白世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游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