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70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文利与张洋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利,张洋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7045-1号原告王文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须,男,系原告王文利之子。被告张洋洋,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负责人任玉宏,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顺旭,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利诉被告张洋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洋洋驾驶的鲁H×××××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