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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永好与魏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好,魏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958号原告张永好。委托代理人王兵、金银慧。被告魏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好诉被告魏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永好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晓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张永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