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卫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777号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株洲市石峰区石峰阁1村312号。法定代表人胡少勇,委托代理人徐欢,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黄卫国。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铁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康铁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琼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