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49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678。委托代理人:邓梁君,系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显岗东方村**组石狮,公民身份号码×××3302。上列原、被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宇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