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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广德县华成矿业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浩民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华成矿业有限公司,宣城市浩民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75-1号原告:广德县华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徐建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留,浙江禾泰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浩民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李超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县华成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浩民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县华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宣城市浩民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开户银行:宣城皖南农商行狸桥支行,账号:20000313287510300000018)或查封等额人民币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德县华成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宣城市浩民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在宣城皖南农商行狸桥支行存款55000元(账号:20000313287510300000018)或查封等额人民币的有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