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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冯璐与慈溪市新浦易超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璐,慈溪市新浦易超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1007号原告:冯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巧英。被告:慈溪市新浦易超电器厂。经营者:冯彩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璐诉被告慈溪市新浦易超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5元,减半收取计202.5元,由原告冯璐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