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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欧英红与刘情涛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英红,刘情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执5号申请执行人:欧英红。委托代理人:卢安邦,荆州市××法律服务所主任。被执行人:刘情涛。申请执行人欧英红与被执行人刘情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荆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荆仲字第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欧英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刘情涛住所地及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欧英红与被执行人刘情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荆仲字第39号裁决书)指定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炳松审判员  王玉鸿审判员  杜荆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