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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关书岭与韩庆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书岭,韩庆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关书岭。委托代理人杨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庆禹,男,197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韩家巷村417号,身份证号370786197810243631。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书岭与被告韩庆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书岭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书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高淑魁代审判员 何海源陪 审 员 马晓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