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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某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购物广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王书信,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购物广场。负责人:侯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安世健,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某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要求与被告在庭下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宋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占群审 判 员  刘宗杨人民陪审员  史秋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