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4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则伟与夏永池、蔡海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则伟,夏永池,蔡海霞,蔡海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4992号原告张则伟。被告夏永池。被告蔡海霞。被告蔡海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则伟与被告夏永池、蔡海霞、蔡海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则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永池、蔡海霞、蔡海调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则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则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4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则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芳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薛之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