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聂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字第40号原告:聂某,青岛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谭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青岛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聂玉兰自愿以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冻结担保人聂玉兰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