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XXX与刘占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刘占华、张长通、衡水华瑞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刘占华、张长通、衡水华瑞包装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刘占华、张长通、衡水华瑞包装有限公司与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按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