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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XXX与刘占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刘占华、张长通、衡水华瑞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刘占华、张长通、衡水华瑞包装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刘占华、张长通、衡水华瑞包装有限公司与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按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