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梁山县韩岗镇郑楼村第四生产队与程志贤、郑尊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第四生产队,程志贤,郑尊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7号原告:梁山县第四生产队,住所地梁山县。负责人:郑尊轩,队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齐邦显,梁山春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程志贤,农民。被告:郑尊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县韩岗镇郑楼村第四生产队与被告程志贤、郑尊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山县韩岗镇郑楼村第四生产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山县韩岗镇郑楼村第四生产队撤回对被告程志贤、郑尊福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梁山县韩岗镇郑楼村第四生产队负担。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子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