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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梁山县韩岗镇郑楼村第四生产队与程志贤、郑尊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第四生产队,程志贤,郑尊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7号原告:梁山县第四生产队,住所地梁山县。负责人:郑尊轩,队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齐邦显,梁山春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程志贤,农民。被告:郑尊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县韩岗镇郑楼村第四生产队与被告程志贤、郑尊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山县韩岗镇郑楼村第四生产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山县韩岗镇郑楼村第四生产队撤回对被告程志贤、郑尊福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梁山县韩岗镇郑楼村第四生产队负担。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子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