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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王香燕、毛小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燕,毛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王香燕被执行人毛小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0047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毛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小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小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毛小华(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02的存款人民币529065.8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