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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辖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深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明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辖终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深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许罗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明光,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上诉人深圳市深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16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一般性规定,而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特殊规定,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便时,才考虑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王明光诉称,2013年被告承包光山县金凯帝城市广场的装饰装修工程,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经结算应支付劳务费29405元,原告向被告催要多次,被告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9405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明光要求深圳市深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劳务费的合同义务,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王明光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王明光住所地光山县,因此,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深圳市深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王明光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以合同履行地在光山县为由,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祥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