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胡荣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5-1号申请人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鼎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雪军,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一宇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胡荣山,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做出(2016)陕0125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胡荣山驾驶的甘N3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就地扣押。现申请人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甘N3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审判长 高晓青审判员 高 聪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