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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2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霍某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袁振江)(2015)济法执字第2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霍某,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霍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劳人仲裁字(2015)第283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霍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霍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霍某的银行存款45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