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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滕永宏与谢学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永宏,谢学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824号原告:滕永宏,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谢学富,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永宏与被告谢学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永宏撤回对被告谢学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永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