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保根与靳光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根,靳光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获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张保根,农民。委托代理人崔留安,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光族,农民。原告张保根诉被告靳光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雪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保根的委托代理人崔留安、被告靳光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保根诉称:2014年初,被告靳光族在山西省××县青城阳光小区承包电料方面的活。被告靳光族让原告张保根给他打工,做一些走线方面的杂活,约定工资为每天150元。后经结算,被告靳光族尚欠原告张保根工资7200元。该欠款经原告张保根多次催要,被告靳光族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故原告张保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靳光族立即支付工资款7200元。被告靳光族辩称:欠款属实,但被告靳光族经济困难,暂无力偿还。原告张保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靳光族出具的结算条一份;2、(2015)获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靳光族对以上证据无异议。原告张保根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被告靳光族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庭审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初,被告靳光族在山西省××县青城阳光小区承包电料方面的工程。原告张保根给被告靳光族打工,做一些走线方面的杂活,约定工资为每天150元。后经结算,被告靳光族尚欠原告张保根工资7200元。该欠款经原告张保根多次催要,被告靳光族至今未支付。故原告张保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靳光族立即支付工资款72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靳光族欠原告张保根工资款72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靳光族长期拖欠该款不还,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张保根要求被告靳光族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光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保根支付劳动报酬款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靳光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桑伟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