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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36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付廷健与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潍坊亚盾门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廷健,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潍坊亚盾门业有限公司,温赞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3670-2号原告付廷健。被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郎家洼工贸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洪辉,经理。被告潍坊亚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大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温赞丽,经理。被告温赞丽。本院作出的(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367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潍坊亚盾门业有限公司、温赞丽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付廷健以与被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潍坊亚盾门业有限公司、温赞丽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付廷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潍坊亚盾门业有限公司、温赞丽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潍坊亚盾门业有限公司、温赞丽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