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尧成机械有限公司,谢家英,李如晓,郭春祥,朱孔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98号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尧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壮岗镇芦山前村。法定代表人:朱孔勋,经理。被告:谢家英。被告:李如晓。被告:郭春祥。被告:朱孔计。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尧成机械有限公司、谢家英、李如晓���郭春祥、朱孔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尧成机械有限公司、谢家英、李如晓、郭春祥、朱孔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800元,由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玉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