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民终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终字第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吕某,系上诉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乙。上诉人杨某甲为与被上诉人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5)丽云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岳平审 判 员 李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 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汪鑫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