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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民终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终字第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吕某,系上诉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乙。上诉人杨某甲为与被上诉人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5)丽云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岳平审 判 员  李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 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汪鑫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