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闫启友与雷栋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启友,雷栋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621号原告闫启友。被告雷栋平。被告雷栋平代理人邓毅平,男,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诉讼,代为收集、提交证据、法律文书。本院2015年12月1日受理原告闫启友与被告雷栋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闫启友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启友自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启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闫启友负担。审 判 长 全解军审 判 员 李学东人民陪审员 周石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雷龙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