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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与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李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121号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梁古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女,满族,1986年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琼,女,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交。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牟志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