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与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李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121号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梁古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女,满族,1986年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琼,女,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交。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牟志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