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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3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谷文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19时许,在本市码头镇向一村杜某家门口,豆振才与丁某因纠纷发生打斗,后被告人刘某(系豆振才女婿)用脚将丁某腰肋部踹伤。经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19时许,在本市码头镇向一村杜某家门口,豆振才与丁某因纠纷发生打斗,后被告人刘某(系豆振才女婿)用脚将丁某腰肋部踹伤。经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丁某于2015年11月10日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书,刘某一次性赔偿丁某各项损失60000元,得到了丁某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以及被告人刘某投案的情况。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之前其岳父豆振才与丁某打架着,他们的工头杜某说帮忙给他俩调解打架的事。2015年10月26日晚上6时左右,豆振才去了杜某家,20分钟以后,其去杜某家门口等着其岳父豆振才,过了一会儿豆振才从杜某家出来了,其二人就往家中走,没走多远,豆振才觉得事情不合适,一定要丁某道歉,他就回去找丁某继续说之前打架的事。豆振才到了杜某家门口等着丁某,其在不远处站着,过了5分钟左右,丁某和杜某等人就从院子里出来了,到了门口,豆振才和丁某发生了争吵,豆振才上前用手打丁某的头部,把丁某打倒在了地上。杜某等人就拉着豆振才,其冲上前去要打丁某,被杜某抱住了,其挣脱开杜某后,冲上去用脚踢了丁某的头部一下,腰肋部一下。其对丁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3、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6日晚上7点左右,其老板杜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到他家去,说调解其和豆振才之前打架的事。其就去了杜某家,调解完之后,其推着电动车走到杜某家门口时,豆振才把其叫住了,其站住刚把电动车支好,豆振才的两个女婿就把其按倒在地上打其。豆振才的女婿刘某用脚将其的左侧肋骨踹折了。其对自己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4、证人豆振才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4日下午其和丁某在干活的时候发生口角,打了一架,2015年10月26日傍晚,包工头杜辉(杜某)就帮忙给其二人调解此事。其说让丁某把其看病的几百元钱出了,但丁某没有说话,其一气之下说自己出这个钱得了,其就从杜辉家出来了,在门口等着丁某,准备打他。在其等着丁某的时候,其二女婿刘某来了,跟其一起等着丁某。没一会,丁某与帮忙给其二人调解事的四个人一起出来了,当时丁某骑着电动车,其叫他下了车,其上前用手扇了丁某几个嘴巴,之后其二人就互相厮打在一起。由于地滑,其二人都滑倒在地上,杜辉等人就拉架。刘某看见其和丁某打起来,就上前用脚踢丁某的身体,之后被杜辉抱住并拉到了一边,当时其看见丁某就一直在地上躺着。其没有打丁某左侧肋部。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6日晚上6点多的时候,其岳父豆振才给其打电话说他跟别人打架了,让其赶紧过去。在不到7点的时候,其和朋友赶到了现场,其岳父豆振才说已经把人打了,对方报警了。其岳父豆振才和其妹夫刘某就都回家了,其也离开现场了。其和其朋友没有参与打架。6、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别名叫杜辉,2015年10月26日晚上其和几个工友李某乙、闫某甲、李某甲帮忙调解丁某与豆振才在2015年10月24日打架一事,当时在其家中调解的。之后豆振才先离开其家,过了10分钟左右,其几人和丁某一起出了门,到了门口,其看见豆振才和他二女婿在其家门口等着呢,豆振才和他二女婿就冲丁某过来了,其感觉不对劲赶紧上前去拉,其没有拦住豆振才,就抱住了豆振才的二女婿。当时其听见了打斗的声音,豆振才的二女婿一使劲把其摔倒在地上,然后就冲上前去打丁某。其起身追过去,看见丁某已经躺在地上了。其把豆振才拉开了,在拉开豆振才的同时豆振才的二女婿就用脚踢了躺在地上的丁某腰部一下,还踢了头部一下,之后就被拉开了。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6日晚上,其和杜某、李某乙、闫某甲在杜某家中给豆振才和丁某调解矛盾,调解后豆振才先走的,之后他们几个人都从杜某家中往外走,到了杜某家门外的时候,豆振才带着他的两个女婿上前要打丁某,其赶紧上前拉架,其当时一直在拉着那个个子矮的男子,豆振才与他那个个子高的女婿就去打丁某,具体怎么打的,其没有看清。8、证人闫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6日晚上,其和李某甲、李某乙、杜某在杜某家,给豆振才和丁某调解他二人在2015年10月24日打架的事。当时豆振才和丁某二人都说没什么事,豆振才就回家了,过了一会儿,豆振才又回到了杜某家中,手里拿着一只2015年10月24日他头部流血用来擦血的手套,说:“我这血不是白流的”,他说完杜某就把他送出家门了。过了十多分钟,他们四个人送丁某到门口,其在后面,其看见丁某往院里跑,其把车推到门口放好正往院里走,就看见丁某已经躺在地上了,豆振才正用手打丁某嘴巴,杜某拽着豆振才的二女婿,其上前拉豆振才,看见豆振才的二女婿把杜某拽了一个跟头后就到丁某跟前,用脚踢丁某的身体,具体踢了什么部位其没有看清。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6日晚上,其和杜某、李某甲、闫某甲给豆振才、丁某调解他二人在24日打架的事。调解后豆振才就走了,过了有十多分钟,他们四人和丁某一起出来,其刚走到大门口时,看见丁某往回跑,豆振才在后面追,后来丁某倒在地上了,豆振才就用拳脚打丁某,这时从外面跑进来一个小伙子也要打丁某,其和杜某拉他没拉住,那个小伙子到丁某跟前就踹了丁某身上两脚。10、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涿州市码头镇向一村村委会主任。其村村民丁某和豆振才、豆振才的女婿刘某在2015年10月26日19时左右打架着,其在昨天给他们调解完了,今天(2015年11月11日)其带着刘某到派出所投案。11、证人陈某乙、闫某乙、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6日晚上6点多,他们和陈某甲在饭店吃饭,陈某甲接到一个电话后说他岳父家有事,让他们跟他去一趟。他们就开车到了现场,到那后看到有四五个男的,都不认识,站在路边的人说已经报警了,没事了,他们就开车离开了。12、辨认笔录,证实丁某、杜某、李某甲、闫某甲、李某乙分别在不同男子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造成丁某伤害的犯罪嫌疑人刘某。13、公(涿)鉴(法医)字(2015)0946号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住院病历,证实丁某肋骨骨折(左侧5、6肋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5、委托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证实刘某一次性赔偿丁某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已付清,丁某对刘某出具了谅解书。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郑晓凤代理审判员  杨文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