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光辉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光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40号罪犯林光辉,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光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光辉犯罪所得的财物,归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66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光辉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8300元,其中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2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31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光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光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光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31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