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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鼎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671号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智,男。被告成都市鼎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曹娟,负责人。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鼎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成都市鼎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6月,原、被告签订《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成都市牛龙路的名为十里翠苑的建筑物内共计6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服务期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止,维修保养费共计15,120元,被告应按季于2012年7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2013年2月20日前分别支付3,780元。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原告费用,原告有权立即停止服务,直至终止本合同,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签约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上述6台电梯的4个半月的维修保养服务,并经被告签字确认。后由于被告搬离,被告无法继续履行维保义务。据此被告最迟应于2012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4个半月的电梯保养款5,67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电梯保养款5,67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7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9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3、被告承担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3,024元(按合同总金额的20%计算)。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保养合同书》、《电梯保养作业报告书》、发票签收联、情况说明等证据。被告成都市鼎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约为被告指定的电梯提供了4个半月的维修保养服务,后续维保义务未能履行是由于被告搬离,无法继续履行,系被告的责任。故被告理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的,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保养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鼎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电梯保养款5,670元;二、被告成都市鼎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7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9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如果被告成都市鼎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48元,由被告成都市鼎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慧审 判 员  虞增鑫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