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巨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巧凤与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巧凤,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高巧凤,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安道杰,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巨野县。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延春,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高巧凤诉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巧凤撤回对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庆华审 判 员  邹祥波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