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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建民初字第06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祁某某诉李某李某某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李某,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建民初字第06792号原告祁某某委托代理人林立峰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汉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凤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