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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亚飞与杜敏佳、吴仙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飞,杜敏佳,吴仙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537号原告陈亚飞,女,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松江区九亭镇南房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俞皓,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敏佳,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闵行区虹梅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吴仙德,男,汉族,1980年3月19日出生,住闵行区春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飞与被告杜敏佳、被告吴仙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陈亚飞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8,336.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亚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