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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七月诉陈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七月,陈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101号原告王七月,住址科右中旗。被告陈喜,住址科右中旗。原告王七月,女,1954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科右中旗杜尔基镇靠山嘎查靠山艾里。被告陈喜,男,1982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科右中旗杜尔基镇靠山嘎查靠山艾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七月诉被告陈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七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拉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