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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催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杭州金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鹤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金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催字第48号申请人:杭州金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尊宝大厦银尊3112室。法定代表人:王鹤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礼河,公司职工。申请人杭州金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1月1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60005120109095、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东阳中国木雕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金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杭州金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龚朝龙审 判 员  穆文好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