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元良与洛阳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良,洛阳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206号原告:赵元良,男,1953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郎新生,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老城区凤化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枫,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1:王建军,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2:刘新生,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良诉被告洛阳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元良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