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佟永贵诉被告郭佳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永贵,郭佳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897号原告佟永贵,男,59岁。委托代理人谭瑛昌,虎林市迎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佳忠,男,6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永贵与被告郭佳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民代理审判员 庚 楠人民陪审员 庄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