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曹甲与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甲,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5号原告曹甲,男。被告曹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甲诉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甲承担。审 判 员 曾丽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必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