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翠英与李坤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英,李坤安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41号原告李翠英,务农。委托代理人:李明军。被告李坤安,出生日期不详。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翠英诉被告李坤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翠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翠英负担。审判员 马忠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