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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翠英与李坤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英,李坤安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41号原告李翠英,务农。委托代理人:李明军。被告李坤安,出生日期不详。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翠英诉被告李坤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翠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翠英负担。审判员  马忠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