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洪传虎、金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传虎,金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特17号申请人洪传虎,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金梅,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12月9日经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洪传虎于2015年12月9日前赔偿金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700元(已履行);二、双方于本案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洪传虎与金梅于2015年12月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