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潘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22号原告:潘某,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戴某某,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对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鸿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