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89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公民身份号码×××。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冬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17时许,叶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要求购买100元人民币的氯胺酮(俗称“K粉”)。随后,陈某从其朋友“林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处购得两小包氯胺酮,并从中分出一部分留作自己吸食。当天20时20分许,陈某与叶某通过电话约定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坭湾风门坳×××美容洗车场门口交易。随后,二人去到上述地点,并在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叶某的身上查获两包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59克),从陈某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100元及作案工具白色三星牌手机一台,并从陈某的住处查获其分出的一部分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22克)。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吸毒于2009年5月27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照片,证人叶某、卢某的证言及叶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照片,通话记录清单,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仍贩卖氯胺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白色三星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满堂代理审判员 申诗炜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