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普后多与旦却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XX,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普XX,男,藏族。被执行人旦XX,男,藏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元、执行费0元,共计1000元。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旦XX的补偿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才 旦审判员 索南达杰审判员 斗 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俄增扎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